房屋按揭贷款
房屋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所谓按揭是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贷保证人在按揭人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过程中按揭人享有使用权。
一、贷款用途
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二、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三、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贷款额度
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五、贷款期限
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六、贷款预期年化利率
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为4.77%;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贷款年预期年化利率为5.04%(按各地政府实际情况定)。
七、申请资料
1.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3.经办行认可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资料;
4.合法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5.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6.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7.银行的存款单据、凭证式国债单据等借款人拟提供给贷款行质押的有价证券;
8.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9.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10.如果借款人的配偶与其共同申请借款,借款申请书上还要填写清楚配偶的有关情况,并出示结婚证和户口簿等;
11.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八、贷款流程
1.选择房产
2.办理按揭贷款申请
3.签订购房合同
4.签订楼宇按揭合同
5.办理抵押登记、保险
6.开立专门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