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银行因管理不到位,被处以20万元行政处罚
暴露商业银行管理内控问题的罚单,一张接着一张。
据河北银保监局江于6月29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责令改正。
其中依据的条例分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其中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此次罚单并非该行首单。据了解,该行献县支行曾因“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被处罚,沧州银保监局开出罚单让其罚款50万元。更有支行行长落马,被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截止目前,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日益加强,广大商业银行或更要重视内控管理,完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