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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费收费权能不能作为质押担保

  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个学校大到基本建设、教学经费,小到仪器设备、办公经费和教师的工资福利等费用均由政府买单,高校经费来源相对比较单一。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高校的经费来源逐渐由单一化到多样化发展,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校经费筹措体制已经形成。

  那么,学校学费收费权能不能作为质押担保?

  一般意义上的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不具有经营性,学校的任何财产都不属于担保的范围。例如《物权法》第184条第(3)款的规定。故学校依照政府的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费用,不能用于经营上的质押。

  另外,学校的收费权若可以质押,应当是建立在学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学校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经营管理的,方能视为经营性的民事主体,将其收费权纳人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由于该收费权没有办理质押登记,应经登记方为设立,既未设立为不成立,也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