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
日前,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相较于此前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此次制定的《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另外,在集中度管理上,银保监会也划定了一系列“红线”: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设置了不超过2年的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同时,银保监会还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