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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因“十宗罪”,遭遇百万级罚单

  9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分局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作出行政处罚。

  据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抚顺顺城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利用担保类表外业务变更延缓风险暴露,五级分类不准确;住房租赁贷款资金被用于房地产开发;对公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为做好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与控制,导致信贷资金滞留;票据贴现资金管控不严、贴现资金回流出票人;向‘四证’不齐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项目后期开发建设;理财非标并购融资变相用于支付土地交易价款;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信用卡透支资金、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行内被挪用;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等十条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没收1213511.04元违法所得的同时,被罚款7313511.04万元。

  依据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

  前者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后者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