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确提取条件
11月13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更新“通知公告”,发布“关于印发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通知旨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作用”,内容分为“总则”、“缴存对象”、“缴存办理”、“缴存规定”、“提取条件”、“贷款使用”和“附则”这七个方面。
在“缴存对象”上,明确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者;二,现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就业或居住者;三,现未在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者。
需要注意的是,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者不符合条件。
在“缴存办理”上,申办者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港澳台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材料。
支持两种自愿缴存途径,其一是通过委托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服务网点办理开户申请,直接由受托金融机构或中心工作人员核验开户信息;其二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人脸识别申请缴存开户,在知悉并同意中心个人自愿缴存协议和承诺书内容后自助办理缴存开户。
在“缴存规定”上,明确月缴存额以自愿为原则,缴存比例同一位12%,基数上限参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此外,选择按月定额缴存者,缴存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
同时明确账户转移合并手续、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的计算等事宜。
在“提取条件”上,明确非销户提取的五种情形,分别是购买自住住房;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租房自住的无房缴存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者;明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办理销户提取的三种情形,分别是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者。
同时指出,自愿缴存人员只有在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后才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在“贷款使用”上,明确贷款申请条件,为“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此外,还规范贷款额度,在和缴存基数等挂钩的同时设置缴存积分等,规范贷款年限执行“长存多贷”的原则等。
详情以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