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2019新政解读:个人征信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
2019年3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提醒:2018年10月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将于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消息指出,新细则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强化了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3月15日”执行节点,“将具体执行时间节点以临柜受理成功为准。”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证明(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即备案表等)、首付款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套住房的首付款”。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不予贷款。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两条逾期情况无重叠,区分清晰。将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指出,“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小贴士:《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关于贷款对象和条件
办法第九条: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办法第十三条: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解读:
1、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及部委关于异地贷款的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为在本市正常缴存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的职工。包括在本市就业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港澳台人员、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时,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2、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增加了“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定。同时,授权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自住住房套数的相关规则。
3、增加了对失信情形不予贷款的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建立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关于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办法第十四条: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确定的贷款额度,即: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缴存余额倍数;
(三)不得高于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四)不得高于按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月收入之比)确定的贷款限额;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其他影响贷款额度的因素。
前款第(一)、(二)项限额标准由管委会确定。前款第(三)、(四)、(五)项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上述五项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
办法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解读:
1、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本市最高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限额标准后,取最低值确定。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更加有效地体现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增强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突出了对长期缴存职工的贷款支持。
2、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51267-2017)、《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6〕3号)等文件规定,将贷款期限明确为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第四十八条: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
解读:对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不良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贷款资格。对骗贷行为进行惩戒,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