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根据《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自建房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自建房贷款是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建自住住房的贷款。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因自己建设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能够提供自己建设自住住房有关手续。
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自建房贷款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如果是农村建房,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本人或配偶的《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建房证明;街坊四邻出具的建房证明;施工合同;自建房总造价20%以上的购料发票或普通收据;如实填写的《工程概算书》等。
如果是城镇建房,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资料: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三证中至少一证;施工合同;自建房总造价20%以上的购料发票或普通收据;如实填写的《工程概算书》等。
据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自建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房屋总价款的80%,且农村自建房最高不超过10万元,城镇自建房最高不超过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