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政策落实,五个点需注意
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和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并将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烦、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小微企业贷款利息免税了政策落实这五个点需注意
注意一
利息免税贷款有扩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对象由农户小额贷款,扩大到对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小额贷款。农户是财税〔2017〕4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注意二
所得税减计收入未扩围。财税〔2017〕77号文件仅对财税〔2017〕44号文中的第一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进行废止,但并未明确金融机构给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因此,财税〔2017〕44号文第二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仍然有效。
注意三
小额贷款总额有提升。小额贷款由原财税〔2017〕44号文规定的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提升到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注意四
核算申报备查有变化。一是必须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相关免税证明材料无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留存备查,没有留存备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注意五
税种免税期限有差异。除了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税外,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还免征印花税。不过,要特别注意免税优惠期限:利息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合同免征印花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论是起始时间还是终止时间,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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