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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风险

  存单质押贷款是以储户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和凭证式国债做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这在银行贷款和承兑汇票业务中普遍存在。诚然,存单质押贷款是低风险业务,但绝不意味着为零风险。存单质押贷款可分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两种,二者的区别无外乎存单是单位持有还是个人持有,操作程序略有不同。不过,究其本质而言,任何一种存单质押均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众所周知,受权利质押法律特征决定,债权人所获得的抵押物并非有体之物,因此,为了质权得以设立并有效行使,质权人不仅应当转移占有权利凭证,而且必须向协助人(即出具存单的金融机构)确认被质押权利的真实性,要求协助人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履行相应债务。具体到存单质押,亦即质权人应向出具存单的银行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并告知其不得在质押期间向出质人兑付存款本息,这就是银行业务惯例中通常所说的“核押”,而能否控制住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关键也就在此。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通常是存单质押纠纷当事人的一方,其身份不外乎两种:一为接受存单质押的贷款人,此时其也是质权人;二为出具存单的核押人。可以这么说,身份不同,所面临主要风险也不尽相同,防范的措施也有所不同。在现有法律环境中,银行在开展涉及存单质押的业务中应当趋利避害,切实保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