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贷款担保与还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有:抵押、保证担保加抵押、阶段性担保加抵押。
(一)抵押是指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担保方式,抵押权人为中心。
(二)保证担保加抵押是指由符合中心规定的保证人向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借款人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担保方式。
(三)阶段性担保加抵押是指借款人所购房屋设定抵押前,由担保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证取得后,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中心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后担保公司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同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期届满之前,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变卖、赠与。
借款人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致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中心,以重新设定抵押或提前偿清贷款。
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的确定:
1、月还贷额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0%;额度要为借款人留出足够的生活费用,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单身职工500元、夫妻双方1000元;
2、对工资基数明显超出行业工资标准或认为有疑义的,还要提供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
3、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⑴另一方为军人的提供收入证明,一并核定收入;
⑵另一方未缴存公积金的,如有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核实后,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如无工作单位,扣除生活费;
⑶另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一并核定收入;
⑷另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不核定收入,但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