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服务指引

  一、提取条件和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县管理部”)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住房”);

  (二)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四)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

  (十一)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十二)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

  (十三)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

  (十四)因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办理场所:

  市直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

  三、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和范围的,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的应出具结婚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款项转至开发商银行账户的,职工须在收据上签字同意转账。

  职工使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购房合同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提取金额;如果购房合同未约定提取使用公积金的,应以偿还自住房贷款方式提取。

  (二)购买二手自住房

  提供五年内的《房屋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转让确认表或房屋交易完税凭证)。

  (三)建造自住房

  1、农村自建房的提供居民户口簿(村委会)、宅基地使用证、2年内的《村镇建筑许可证》、房屋预算证明;

  2、城镇自建房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2年内的城建、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四)翻建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房屋预算证明。

  (五)大修自住房

  提供2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和房屋预算证明。

  (六)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1、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严格按照申请用途使用。否则,市中心有权对职工能否再次提取公积金作出决定。

  2、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复印件只需复印借款合同中的条款内容)。

  以上两种情形,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年度提取自主还贷、提前部分(或全部)提取还贷三种方式。

  (七)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1、退休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和退休证明。

  退休证明可以为: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或退休证。

  2、工作调出

  提供调动证明。

  调动证明可以为:调动文件或工资转移表或人事代理档案转移证明。

  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工作变动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3、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

  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户口迁移证明可以为:户口迁移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户口迁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劳动(或医疗)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九)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居民户口簿》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文件等证明。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以为:1、合同文本;2、解除关系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如失业证、买断补偿协议等)。

  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是指:本市村委会居民户口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居民户口。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

  (十一)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

  (十二)在职期间被判刑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须征得本人同意(公证书或律师函)后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供公证书,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

  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

  (十四)支付自住房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

  (十五)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

  (十六)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十七)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

  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

  (十八)患重大疾病(医保九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费用凭证。住院费用凭证两年内有效。

  医保九种大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十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提供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次提取时限间隔一年。

  (二十)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并经市中心研究认可。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核。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证明材料提出提取申请,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管理部业务操作员受理初审。

  重点审核:身份证信息与中心业务系统信息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资料,说明原因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定的,须签注意见并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加盖责任审核章,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确定提取。市中心服务大厅或县管理部业务操作员依据审核材料进行录机存档,确认提取。

  重点核实:收款人姓名、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核对提取原因、提取金额,打印《提取清单》、《收据》,经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核验并签字认可。

  (三)转账支付。中心计财科依据系统生成提交的提取业务信息,进行导出、整理、核对,无误后转账支付。

  五、办理时限

  (一)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二)对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