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无抵押贷款公司
一、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区(县)主管部门、市金融办预沟通,申请查询发起人和拟任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
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区(县)主管部门、市金融办预沟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方案,申请查询发起人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信息,并申请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报告。
公司股东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符合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方案符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
二、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区(县)政府按照《指导意见》、《实施办法》、《若干意见》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退回。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司筹建的预审意见,并将公司申请材料报市金融办。
三、市金融办组织联审,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文件
市金融办收到区(县)政府预审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后,组织市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审会。联审通过的,出具同意公司筹建的批文。同时,市金融办约见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提出公司筹建有关工作要求。
四、公司筹建、工商登记及报备材料
公司应当自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批文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完成名称预核准,建立公司治理机构,落实营业场所,参加从业人员培训,办理验资手续,凭市金融办批复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上海银监局、人行上海分行报送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要加强指导。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有关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经营活动。
五、市金融办组织筹建验收
公司完成筹建工作后,由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向市金融办提出筹建验收申请,并提交公司申请材料。
市金融办组织市试点工作推进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