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成立条件简介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二)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有专职技术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分之二人员有2年以上行业相关业务等工作经历。(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人员制度。(五)政府监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六)获得从业人员资格5人以上。
国家政策性文件
1、概念性的提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的建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2、部门政策:
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最新的行政性指导书。
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