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租赁合同担保、其他合同担保。
(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根据《全国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规定,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如下: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区域
(一)一级担保:可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但必须满足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以上;
(二)二级担保:只能在省内从事担保业务;
(三)三、四级担保:只能在本地(市、州)从事担保业务;
(四)持有《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临时等级证书》的担保机构只能在地级(市、州、区)内从事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担保经营范围内从事担保活动,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担保业务。
担保机构应每季度向其行业指导部门上报财务报表等要求材料,协会同时备案于同级监管部门及上级指导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