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贷款计算器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