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有贷款能离婚吗

  有贷款能离婚吗?据悉,是可以的。但是离婚后贷款如何分配呢?小编这里以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一下。

  案例:原告尹某(女)与被告郭某(男)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农历正月按农村习俗定事,定事后原告外出上海工作,被告在家卖海鲜。双方于2007年5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7年农历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酒宴。2007年7月11日及9月15日,被告郭某分别向原告贷款5000元、41000元用于经营海鲜店,并出具了借条。2008年被告与原告吵架后出走并从此下落不明。2011年3月,原告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贷款46000元。

  回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于5月办理结婚登记,7月及9月被告郭某即向原告尹某贷款46000元,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婚后几个月内,且数额较大,从原告尹某婚后从事的工作及收入来看,不可能是结婚后的收入,应认定为原告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且被告贷款时出具了借条,可见被告郭某也认为该款项为原告尹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尹某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贷款。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贷款用途系用于海鲜店经营,属于共同经营投资,又与单纯意义上的借款相区别,该46000元实际为夫妻一方借另一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出资的情形,其中一半应为原告出资,另一半才是被告出资,只是被告的出资是向原告所借,故原告出资的部分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只有被告向原告所借属于被告郭某出资的部分才应返还原告。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贷款23000元。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对夫妻之间的借款问题所作的新规定也印证了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其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贷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反对解释来理解,夫妻一方借另一方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出资的,也应按贷款协议来处理(此处即借条),只是处理的时候注意共同出资的问题,本案第二种处理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是对法律的解与灵活运用,为正确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现实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