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30万元的最高贷款限额内,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实际可贷款额度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金额取整至万元):
(一)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与配偶(产权共有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月×可贷款年限×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目前为0.5)
(二)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实际收入+配偶月实际收入)/2
【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贷款方面
(一)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累计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缴存地和前缴存地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一“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12×贷款年限×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由0.4调整为0.5;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二“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调整为“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实际收入+配偶月实际收入)/2”。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执行新建商品房标准即30万、30年,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