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借贷合法化
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于3月1号正式实施,其中刚刚公布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都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但由于一直得不到法律和政府部门的认可,民间借贷处于灰色地带。缺乏监管造成了民间借贷风险高、高利贷以及缺乏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
浙江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会长、民进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周德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温州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标杆意义。《条例》的出台和施行标志着民间借贷在走上法制化道路的同时,也开始向阳光化和规范化的运作发展。《条例》的施行一方面能够明确政府等监管部门的责任,使监管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
“民间金融改革迈出了第一步。”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现在温州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如果没有出现很多问题,或者出现问题后监管措施能够不断完善,那么全国范围的民间金融改革就会加快。
在孙立坚看来,温州在如何让民间金融发展走好第一步上下了很大功夫,用了很多心思。“比如《条例》规定,资金的募集方式要阳光透明,信息要公开披露。同时还明确募集的资金不能改变项目的宗旨。”他说。
孙立坚告诉记者,温州在民间借贷管制开闸的同时也做了一些监管的措施,这充分说明了管制和监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改革的成功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要对民间借贷放松管制,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管,保证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放松了对民间借贷管制,让灰色的金融地带能够阳光化。但放松管制不等于没有监管,所以在《条例》中可以看到,为了防范风险做了严格详细的监管措施。”孙立坚说。
目前国家的利率规定无法满足温州现实情况
《条例》未对借贷利率上限作特别规定,其第十三条表述为:“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目前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这个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目前,银行个人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4倍也就是年息24%左右,而据李有星介绍,人民银行几次到温州进行调查,“大家可接受的民间借贷利率在32%~48%之间。”国家的规定已无法满足温州的现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