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烟台贷款新政策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实际需求,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相关条件作以下调整:

  一、提取方面

  (一)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购房人和提取人范围由“职工本人及配偶”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月后办理”的限制,调整为“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办理”。

  (三)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提取。

  (四)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五)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

  二、贷款方面

  (一)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缴交住房公积金不足1年、累计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缴存地和前缴存地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一“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12×贷款年限×个人还贷能力系数”,个人还贷能力系数由0.4调整为0.5;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二“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基数+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2”调整为“月还款额≤(借款申请人月实际收入+配偶月实际收入)/2”。

  (三)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执行新建商品房标准即30万、30年,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备案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