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解读
【背景】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体制和机制的巨大变化,《贷款通则》经历了1995年试行,1996年正式颁布,2004年首度全国性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其后数年的搁置,一度传出要废除,到2010年1月的再度征求意见,几乎推倒重来,“甚至可以说颠覆”。“达成了不少共识,也还存在不少争议。”权威人士表示,“我们希望加快修改早日正式实施。”
作为《贷款通则》修订工作的牵头部门之一,200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陆续推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统称“贷款新规”),以规范银行信贷行为,而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将与之衔接。
当前所要修订的《贷款通则》于1996年颁布。实行多年后,96版《通则》已滞后于贷款实践,修订呼声渐起。
“96版通则中的贷款基本上就是指银行贷款,而修订后的通则是针对广义上的合法贷款。”一位受访专家称。他曾于2004年下半年看到过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
“《通则》中的很多内容已脱离实际。”上述专家续称,如贷款人、借款人的规定,及贷款免息等。
96版的通则规定,“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依据上述规定,目前各地涌现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借贷行为,已游离于《通则》之外。
再如,旧版《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
而实际上,目前很多银行在进行贷款利息豁免、重组、核销时,只需要经过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可,而非国务院批准。
【政策解读】贷款通则修订稿上报民间借贷阳光化成最大看点
据悉,新版《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59条,分别为总则、贷款准入和终止、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信贷市场消费者保护、贷款转让与重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而1996年版《贷款通则》共12章80条。“修订稿比原通则更为简洁,我们甚至想过废除1996年版《贷款通知》,因此此次修订基本上是重新制定的概念,也实现了多个历史性突破。”权威人士表示,“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这一条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通则所称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指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突破1:放宽贷款人范围
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和银监会、央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注册资本金的规定一样,但没有上述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单一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指导意见的这条规定让很多地下钱庄不愿意阳光化,因为阳光化意味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一成,也就是意味着失去控制权。拿自己的钱去放贷,还没有控制权,谁愿意做?”浙江嘉兴市德融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明坦言,这也是他不愿意去申请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最主要原因。
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
突破2:借贷关系可以用合同约定
民间借贷被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了第14条,即在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放贷行为。“这是一个很大程度的放开,条例的制定者将《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也引入到了《贷款通则》中,把这两者作为这个民间借贷行为的最基本原则,那肯定首先要遵循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那以后非法借贷的民事纠纷就可能是适用合同法来审理了,思路就完全不一样了。”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寇立耘表示。“借贷是一种暂时让渡资金使用的行为,并且事先约定这种资金使用的期限和要获得的收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用合同约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吴晓灵说。
突破3:区别监管主体大统一小分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监会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贷款人的设立、变更、终止,并对金融机构贷款人从事贷款业务进行审慎监管;省级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依照本通则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宏观信贷指导、利率、征信管理、信贷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并对贷款人执行这些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玩自己的钱应该给他以充分的自由;玩别人的钱,应该加以监管。”吴晓灵说。
她认为,区分严格监管和审慎监管的标准是“是否涉及公众利益”:“凡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要交给一行三会进行严格监管,我说的严格监管也是取社会利益和损失的最佳点,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非审慎监管交给地方,叫做大统一小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