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贷款通则
《贷款通则》最新征求意见稿基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经验而来。新《通则》共8章70条,比1996年版《通则》12章80条结构更加清晰,亮点突出。
所谓“一增”,是指增加了对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管理。新《通则》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与金融机构贷款人并列,并对其准入和终止、业务规则以及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新《通则》增加的第二个内容是民间借贷,并将其单独列为一个章节,进行了借贷限制、利率管理、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民间借贷检测的规范。
新《通则》的另一重大变化在于,放宽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资本金约束,资产负债率提高。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其资本金与融资额的比例将提高至1∶2,放贷空间增大。
新《通则》将明确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可以运用自有资本从事贷款业务,也可以从两家以下(含两家)金融机构和一家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从事贷款业务,但通过借入资金方式形成的负债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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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进行了修订,并联合就该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也必须遵守该通则。
关于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征求意见稿没有像原通则那样具体规定,而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与原通则相仿,征求意见稿规定,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得用于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等。
对于贷款人的审核责任,征求意见稿较原通则进行了细化。根据征求意见稿,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7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这些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与原通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不仅将罚款数由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而且针对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违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