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山东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提升全省林业发展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鲁发[2008]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下列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转移和转让抵押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