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东莞建造、翻建公积金贷款

  (一)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必要条件,详情参考贷款政策规范;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注: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东莞申请贷款,另需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样式详见附件,缴存时间以证明中“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进行推算,职工有异议的可另附缴存明细进行推算)、《同意暂停提取公积金承诺书》(一式一份)。)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地点:

  中心办事处窗口

  (六)办理方式:

  办事处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受委托银行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商品房他项权登记证明或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九)备注:

  公积金中心在受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请参照如下提示:

  第二条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新招用已落户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该人员实际缴纳的由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承担)。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1、“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2、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5、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6、退役士兵;7、刑释解教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精神病康复人员;10、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除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条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初次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

  2、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4、申领相应月份的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评估公司收费

  (1)抵押物评估总价在50万元(含)以下的,收费不高于1500元/宗;

  (2)抵押物评估总价超过50万元的,收费不高于2000元/宗。

  (十)相关表格: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

  3、《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4、《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异地贷款时使用);

  5、《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贷款时使用);

  6、《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