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合贷款如何办理
信合贷款如何办理?
1)在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另外,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贷款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基本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农村在贷款社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内保留有一定数额的支付保证金;自愿接受贷款社的信贷及结算的监督检查,能够保证定期向贷款社报送经营计划和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4、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贷款保证人、贷款抵押物或质物。贷款保证人必须是在农村信用社开设存款账户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和资信度的企业或经济实体。
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应以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为主,须具有商品性,且易于变现。
5、农村信用社贷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6、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的,贷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同时必须按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7、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50%;
8、农村信用社贷款人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
【相关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