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贷款可靠吗
第一,合同当事人行为态度
分红险在实践生活中,保证投资担保的当事人,一方面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不够重视,导致保证担保合同存在重大瑕疵而无效,主要表现为:
(1)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格,关于保证人的范围我国《担保法》不仅从正面规定保证人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而且也从反面将不得成为保证人的范围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保证人却并非如此,许多债权人仅对保证人资格做形式上的审查,使一些不具有代偿能力的人成为保证人,或者让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单位组织为保证人。这些保证人往往不会尽到督促债务人还债的义务,有些保证人甚至还有可能帮助债务人逃债,如与债务人有亲属关系的保证人,使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更难实现的风险。
(2)保证担保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图省事,忽略很多细节,如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人不在场,仅通过电话联系;当签章是被代签的情况下,却不询问是否有授权,这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可能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
另一方面,在担保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和担保人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合同成立便可高枕无忧,债权人忽视对保证人的财产动态进行调查,而保证人也忽视了监督债务人的责任,当债务人或者担保人通过一些手段转移财产时,就有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
第二,法律上的漏洞
我国《担保法解释》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上述几条法律规定,形成了当事人在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且在主合同为对保证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推定的保证条款,虽然这几条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促进交易,但是却可能在无形中造成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扩大保证范围,加大了保证人的风险,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另外,这样规定,承认了无保证条款担保的有效性,这不仅不利于规范保证担保合同,也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找担保公司申请贷款的注意事项。
辨别公司是否正规
借款人选择担保公司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审批手续,甚至是以往担保案例等,以免遇到不正规公司。
仔细查看合同内容
借款人和担保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以免产生纠纷。简单来说,借款人需重点查看两项内容:其一,收费条款是否与先前约定的相一致;其二,要注意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不是银行的制式合同,贷款人是不是银行,借款人是不是你本人,担保人是不是担保公司。
放款前勿支付费用
要知道,正规贷款机构,放款前绝不收费。因此,借款人一定要在贷款合同签订,并发放贷款后才向担保单位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