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方式简介
为更好地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全面优质服务,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利民、惠民的住房保障作用。目前,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了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住房担保公司担保、质押四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担保方式。
一是个人信用(自然人)担保: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其保证人应为按时、足额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有固定经济来源且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在职职工,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连带责任,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借款人无需向住房担保公司缴纳贷款担保费,而是由自然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只要亲朋好友符合条件便可作为担保人,这样,可相应减少借款人的贷款成本。但缺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条件比较多,需要考虑公积金缴存年限、金额、自然人年龄、收入等等,同时,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作为担保的自然人无法提取和使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二是房产抵押:是指借款人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或自有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其抵押物一般应为手续齐全的二手房或现房等。
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能减少借款人贷款成本,无需缴纳担保费用,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但缺点是作为贷款抵押的房产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值的70%,抵押房产如需评估房产价值的,则会增加购房费用。
三是住房担保公司担保:是指依法成立的住房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借款申请人向住房担保公司申请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应当将其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贷款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并按照规定缴纳住房担保服务费。住房担保公司为借款申请人提供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该担保方式一般适用于“五证”齐全的,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期房。
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借款人只需在柜台提交材料、签署合同,其他相关手续等,其它可委托担保公司代办,为缴存职工节约时间和减少路途劳顿,由担保公司办理全程担保手续。缺点是住房担保公司需向借款人收取贷款担保费,这就相应增加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
四是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人以其动产或者以共有人、第三人的动产作为质物的,应当与贷款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交由贷款人保管。其质押物一般为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等。
采用该担保方式,好处是可以使票据、有价证券等转化为信贷资金,信贷成本降低,获得资金的手续更简单,而且质押担保贷款对贷款客户的约束力较之信用贷款、担保公司贷款大大增强,如果不能及时偿还本息,银行会将质押品作为补偿。缺点是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质押过程中因保管人员等操作不当,或者在暴露的环境下自然磨损造成的质物贬损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