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南京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贷款对象、条件及其应提供的材料

  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全部产权自住住房、建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开户并且连续、足额汇缴,期限不低于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期限。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

  (四)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金额。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六)所购买、建修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借款人和配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

  借款人申请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非本市户口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居住证明。

  (二)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商品房的,须出具《商品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须出具《经济适用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购买二手房的,须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正本原件;建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

  (四)已付房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