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异地提取
按照公积金管理政策,职工在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购买已取得产权的住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在外省市购买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住房但因办理贷款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原件的,可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及银行出具的证明。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异地工作证明、借款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
针对职工本人在异地工作,户籍留在天津,公积金也在天津缴存的情况,如若将公积金转至异地缴存(单位还是原来的单位),可以参照异地转出进行销户提取,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职工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转入单位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或者开户证明(加盖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外省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提取公积金时,可以参照外省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进行销户提取。需提交职工身份证及两份复印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集中封存户职工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城市案例】
异地购房者
提供相关材料可提取公积金
政策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1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解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善,广西各地区间经济活动日益加强,人员流动性逐渐加大,特别是打造北部湾同城一体化和高铁开通后,有的人选择通过高铁,到邻近城市居住或回到家乡居住。
此前,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若在非工作地也非户籍所在地购房,则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保障缴存职工的购房权益,尊重缴存职工对居住地的选择权,同时也为了确保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性,“通知”放开异地购房提取限制,家庭在工作或户籍所在城市无自有住房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的,可凭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1套住房购房款和贷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