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提取公积金程序
(一)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市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下同)或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市区所属网点提出申请。
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
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
(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点或承办银行所属网点受理申请并审
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