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风险
国内信用证风险:
买方信用风险——缺乏独立拒付的权利和缺乏货权单据,增加开证行的风险
与国际信用证相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至关重要。UCP600规定,不符点单据项下,开证行可摆脱付款责任,即使申请人同意付款开证行仍然可以选择拒付,开证行的独立性不可撼动。但在国内证项下,开证行拒付的独立性则缺乏保护。人民银行1997年发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28条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时,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应即办理付款。”也就是说,即使在不符点项下,只要申请人同意付款,开证行仍然无法摆脱付款责任。在这个意义上,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责任要大于国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责任。因此,对开证行而言,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买方信用风险更需严加防范。
卖方欺诈风险——“欺诈例外的例外”在国内证判例中未必适用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该案的基本情况是,浙江华茂向常熟星岛公司采购一批货物,通过一家开证行开立了90天延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要求的运输单据为受益人签发的提货单。受益人通过苏州某行交单议付,开证行审单后承兑。但申请人用提货单提货时却被告知,因受益人涉诉,该批货物已被法院查封。申请人因此未能提到货物。信用证付款到期日之前,受益人破产倒闭。申请人以受益人欺诈为由向宁波当地法院申请止付,当地法院判定欺诈成立,开证行不得对外支付。议付行则上诉至浙江省高院,高院维持原判,指出议付行的善意议付不成立,应承担卖方欺诈的责任和风险。
虚假贸易风险——单据操作不规范使国内证成为虚假贸易的温床
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贸易融资必须有真实贸易背景,这无可厚非。对涉足国内贸易的银行而言,具有核查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责任。即使买方是全额保证金开证,如果没有真实贸易背景,银行仍然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国内证项下,即使买方付款没有问题,如果开证的目的只是为了套取融资,并不存在真正的贸易背景,银行仍需承担政策监管方面的风险。银行如何甄别国内贸易背景真实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难题。
银行对策——回归国内信用证的“本真功能”
国内信用证业务存在的根本问题是国内证的“功能异化”,即从一个正常的结算工具变成了一个不正常的“纯融资”工具。“纯融资”表示不是为了贸易便利而融资,而是为了套取融资而虚构贸易。解决问题的关键,是要使国内证回归其本真功能,即回到便利国内贸易结算上来。这里的核心就是如何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问题。这是监管部门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银行风险防范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