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原来仅是作为一个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不断突破,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

  江苏省支农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对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支持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发放涉农贷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农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机构)为解决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或少量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系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支农再贷款的条件和用途

  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二)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三)已积极采取措施多方筹集支农资金,仍难以满足发放涉农贷款的合理需要;

  (四)坚持支农服务方向,上季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已借用支农再贷款的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再贷款本息;

  (六)内部管理健全,能维持存款的正常支付,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发生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申请再贷款的,应具备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且申请当月未发生净拆出资金。

  借款人五级分类口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尚未达到监管标准的,原则上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正常运行时间未满3年的新成立存款类金融机构,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支农再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发放涉农贷款,原则上再贷款期限内涉农贷款新增额不得低于支农再贷款发放额。涉农贷款统计口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支农再贷款也可少量用于解决借款人发生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余额控制在支农再贷款限额的5%以内。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审批、发放支农再贷款并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根据信贷原则和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决定涉农贷款审批发放,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支农再贷款的操作程序

  借款人评估。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全面评估预约。所在地人民银行为县(市)支行的,应报请中心支行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分行备案。

  再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支农再贷款时,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支农再贷款申请书》(见附1)一式两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借款人单位公章。

  (二)再贷款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人近期资产负债及财务状况,主要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

  2.借款人涉农贷款投放情况、涉农贷款需求情况及借款人自筹资金情况;

  3.支农再贷款的需求量、期限和资金使用意向;

  4.借款人已借支农再贷款的使用、管理情况及综合效益;

  5.借款人对拟借入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措施和还款计划。

  借款人发生票据清算临时头寸不足需要头寸再贷款的,直接向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简要报告说明发生临时头寸不足的原因即可,同时告知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在余额不超过辖内支农再贷款限额的5%的范围内自主审批。遇特殊情况头寸再贷款需求量超过辖内再贷款限额5%的,须报经分行同意。

  再贷款审查。中心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货币信贷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行长或主管副行长审批。县(市)支行直接受理的支农再贷款申请,由县(市)支行货币信贷部门初审后,提交再贷款审贷小组集体审查,并根据中心支行授权进行审批。

  再贷款发放。支农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受理人民银行应与借款人订立《江苏省支农再贷款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填列《借款借据》,经货币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会计营业部门办理资金划账手续;发放担保贷款时,还应同时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质押、保证合同样式见附3、4,流动性再贷款通用),依法及时办理担保物的转移、登记等,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

  再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支农再贷款本息,或者依法处置担保物、行使担保权,用于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担保物处置剩余应及时划付担保人。支农再贷款出现逾期的,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罚息。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支农再贷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支农再贷款的;

  (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恶化的;

  (三)阻碍人民银行对借款人有关再贷款事项监督管理。

  再贷款展期。对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归还支农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落实相关担保手续,确保担保继续合法有效。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支农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支农再贷款,发放支农再贷款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