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或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审核。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或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同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三)签约。受委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提供阶段性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上盖章确认,保证期限至取得土地房屋他项权证并送交受委托银行之日止。
(四)担保。受委托银行和借款申请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采用质押和保证担保方式的,受委托银行应在管理中心约定时间内办妥担保手续。
(五)复核。管理中心对借款申请人或受委托银行送审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等材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六)放款。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三)首期款支付凭证;
(四)收入证明;
(五)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六)管理中心规定的担保材料;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不同贷款用途分别提交管理中心规定的相应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