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房产贷款办理指南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1个月且已补缴的,需提供单位缴存说明函。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缴存职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其在我市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转换期间无欠缴、停缴现象的,原缴存地缴存时间与本市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提供军转干部证书或由市公务员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或市公务员局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我市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提供“金鹭英才卡”,在我市购买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其在“厦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下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且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我市购买具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最近6个月的缴存额;军队转业干部、文教卫系统引进的高级职称人员、留学人员、持“金鹭英才卡”的人才及其配偶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无需满足此条件;
(三)个人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非借款人原因造成逾期的不计算在内;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与其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应不得高于50%;
(五)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过的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必须结清满一年以上。
根据《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所购自住住房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用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以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村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公积金〔2014〕51号)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按以下规定支付首付款:
(一)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或工程造价款)的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
(二)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或工程造价款)的50%。
上述提及的购房总价款(或工程造价款)按购房合同总价与评估价中的低者确定。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