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知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2008年5月4日)
二、小额贷款公司性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款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能吸收公共存款。
案例:合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