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小额贷款贴息
所谓贴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利息由政府有关机构或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负担,借款人只需要按照协议归还本金或少部分的利息。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政府或民间组织对借款人的鼓励或支持。
农民小额贷款政策自推出以来,一直是促农增收,为民办实事的好政策。
1、突破贴息对贷款额度限制。单笔10万元以下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贴息;单笔10-50万元按10万元额度计算贴息。
2、突破贴息对贷款期限限制。不管贷款期限是1年,2年或5年,均给予1年的贷款贴息。自建住房贷款无论男女均按1年贴息;农村妇女小额贷款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按2年贴息。
3、突破贴息对贷款次数限制。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贴息。
4、突破贴息对地域的限制。我省农民省内异地种植也可享受政策优惠。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新政解读
据了解,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了2014年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奖补的相关政策。
一、完善贴息工作机制。省金融办和省财政厅作为我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妇联、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全省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具体实施工作。省联合工作小组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到有关市县进行督导,每半年对各市县进行全面督导,对推进贴息工作不力的市县下达工作督办单。
二、建立健全考核机制。为了加强和规范贴息工作管理和提高工作质量,科学合理地考核各市县贴息工作情况,增强各市县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出台实施《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附件1),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核拨各市县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预算资金和工作经费的依据。各市县政府应当把贴息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科学合理措施,加强对贴息工作情况的检查考评,确保工作落实。
三、提高贴息贷款额度和扩大贴息范围。为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供资金支持,将农民小额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并将用途用于自建住房的农民小额贷款纳入贴息范围,其中,使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额度及范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发动等工作,让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深入人心,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通过开展“金融服务下乡”、举办支农培训班、统一分发政策宣传折页等多种形式,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相关政策。
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为保证宣传、培训、材料审核、考核等各项贴息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相关部门的贴息工作开支,工作经费纳入贴息资金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六、保证信贷规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保证农民小额贷款信贷规模,采取措施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年度农民小额贷款工作任务的完成。
七、完善报表制度。为及时掌握贴息工作进度及相关数据,建立报表制度,统一报表格式,各涉农金融机构及各市县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统计和报送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和奖补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每月10日前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报送。
八、强化工作责任制。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琼财债〔2011〕24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2〕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县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县牵头部门,强化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贴息工作职责,简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动本市县贴息工作任务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