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贷款政策简介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发放的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特点和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宜社则社,宜户则户”的办贷方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时向农村信用社报送有关材料;
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及欠息;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过年鉴的贷款卡;
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额度分别根据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还款能力和经营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7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2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