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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止付通知书

  鉴于出质人同意以上权利为借款人在我社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经出质人授权,我社特请贵行(社)配合办理下列事宜:

  1、对上述权利凭证记载要素和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权利凭证的真实性。

  2、对出质凭证项下权利予以登记止付,止付期自贵行(社)办妥止付之日起至收到我社存单(股权)质押凭证处理通知书之日止,止付期内未经我社同意不予办理上述质押凭证项下款项的支取、挂失等手续。

  3、如以存款时约定为自动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出质的,自止付之日起不再自动转存,如出质的存单为存本取息的止付期间停止付息。

  4、出质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凭证出质时,请将支取方式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

  5、实现质权时,配合我社将质押凭证项下权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