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某企业2006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甲产品10件,每件售价55000元,合同约定两年收回,2006年末收回300000元。2007年末收回250000元。该商品的计税价为500000元,税率17%,假设增值税在销售时收回。实际利率为5%。

  企业相当于借给了购买方本金512470元,分期收回的款项即本金和利息550000元,利息为(550000—512470)=37530元,即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如何摊销同样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根据本金的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

  方法二: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根据偿还的金额及其现值确定

  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样的道理,两种方法均有道理。

  综上分析,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均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随着款项的偿还或收回,本金逐渐减少,利息也逐渐减少,确认的费用或收益逐渐减少,形成了前期多、而后期少的方式;第二种方法随着款项的偿还或收回时间的延长,终值和现值的差逐渐增加,确认的费用或收益逐渐增加,形成前期少、而后期多的形式。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根据谨慎性原则,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应采用第一种方法,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应采用第二种方法。

  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融资,还是企业贷款,都代表了一定的经济行为。而且此类有利于促进企业进步、社会发展的金融行为,还将继续为社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资源利用,让社会和企业得到更加飞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