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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积分规则

  积分计算规则:

  平安银行按照以下方式赠送或扣除积分:

  1、持卡人消费人民币1元可累积1个万里通积分,消费美元1元可累积7个万里通积分。同一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中超市行业(商户类别代码为5411)有效积分消费每月最多以3000元计算(超市联名卡店内消费不受此限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安银行保留调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2、单笔消费金额按元位取整计算积分;

  3、同一持卡人持有两张或两张以上平安信用卡时,各卡刷卡消费累积的积分按卡片分别累积,但可以合并使用。主卡及附属卡积分合计入主卡人积分账户。

  积分有效期:

  同一持卡人账户内信用卡(钻石卡除外)交易所得的积分,有效期合并管理。每三年为一个累计周期,每个累计周期的次月底,该周期内的积分将清零。

  自2014年1月16日新规则生效之日起,如客户有新卡核发,则新卡核发月为账户积分累计起始月(包括但不限于新申请核发、挂失补卡、毁补卡、到期续卡、申办附属卡、申办其他卡种卡片);

  钻石卡积分永久有效。

  积分适用范围:

  持卡人使用平安信用卡在餐饮、娱乐、宾馆、酒店、百货公司、其他零售商店的刷卡消费,或通过平安信用卡中心办理的商品邮购均可累积积分。

  但下列项目不予计算积分:

  1、信用卡年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类手续费和各类利息;

  2、信用卡取现及溢缴款领回、存(还)款、转账、灵用金、账单分期;

  3、电话费、保险费、水电费等各类公共事业费缴费或代扣代缴业务;

  4、网上消费、公用事业、医院、政府、慈善、学校、居民服务等特殊消费;

  5、房地产类、批发类、家电类、汽车销售维修类、加油(气)类、博彩类消费;

  6、银联特殊优惠费率类商户(包含但不限于三农优惠类、县乡优惠类、固定比率优惠类等),将不予计算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