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借贷关系简介

  审判实践中,对赌债性质的借贷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课以前述制裁;二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不加以制裁;三是虽不明确认定为赌债,但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在赌债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尚未实际产生,此时法院处以收缴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实际支出相应标的金钱,具有非常明显的惩罚性,与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和司法谦抑的原则有所背离。此外,民事审判中收缴的具体程序目前也缺乏明确规定,法院难以操作。

  【贷款案例】

  借公款为单位办事算民间借贷?

  张某原是该物业公司的员工,2011年期间,他向物业公司借款20965.50元作为备用金,用于为公司购买物资。购买部分物资后,他退回现金7030元,尚欠7690.50元。后张某离职,物业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却依法驳回起诉。

  释法: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职务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职员期间,受公司指派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领取款项为该公司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可见张某的“借款”不是为了自己占有和使用,而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并且,张某是物业公司职员,应认定本案争议的“借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提醒: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的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合伙做生意写借条能算借贷吗?

  陈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1995年签订协议约定:陈某夫妻借给杨某数十万元开矿,若挖不到煤,杨某不用偿还,若挖到煤应分享开矿成功的利益,并对具体分配方式进行了约定。后陈某以杨某未按协议提成、分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对于煤矿具有合伙关系。庭审中,陈某出示了杨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系合伙关系,该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后陈某又以该借条作为借贷的依据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释法:借条除佐证借贷还有其他作用

  法官表示,该案中,争议借条反映的实为合伙关系,借条因其内容直观明了,可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在借贷关系中应用之外,还常用作其他法律关系结算的证据。法院在处理名为借贷、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案件中,将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非简单以民间借贷认定。

  提醒:“借条”这一形式也被用作某些特定的违反社会善良风俗行为,如“分手费”、“赌债”等等,因其基础法律事实难以举证证明,故借条本身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

  借钱留有汇款凭证还需合同吗?

  郑某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的账户汇款90000元,作为借款。李某收到后,并没有向郑某出具借条。后来,郑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遭拒。李某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的工程款,而并非自己借的钱,所以双方非借款关系。法院认为,因无借款合同,故法院认定借款诉讼不予支持。

  释法:汇款用途不明确难证债权关系

  法官提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提醒: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