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同业银行拆借利率

  一、定义

  1996年1月,中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运行,并于6月1日中央银行宣布全面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形成拆借利率水平。

  目前我国规范同业拆借的文件有《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下简称管理办法)。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同业拆借是一种金融机构间以信用方式实现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特点

  1、一是融通资金的期限比较短,我国同业拆借资金的最长期限为4个月(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6条取消了对拆借期限不超过4个月的规定),因为同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

  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第二十四条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2、同业拆借的参与者是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参与拆借的机构基本上在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拆借市场交易的主要是金融机构存放在该账户上的多余资金;

  3、同业拆借基本上是信用拆借,拆借活动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市场准入条件较严格,金融机构主要以其信誉参与拆借活动。

  4、利率相对较低。一般来说,同业拆借利率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率为基准,再根据社会资金的松紧程度和供求关系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的。由于拆借双方都是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其信誉比一般工商企业要高,拆借风险较小,加之拆借期限较短,因而利率水平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