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再担保业务简介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再担保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多、小、散”的融资担保机构特点亟待再担保体系发挥市场化优化作用。据统计,截至2012年末,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590家(其中,民营及外资机构占77.8%),实收资本8282亿元,平均每家机构实收资本9642万元。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54家,1亿元至10亿元的4150家,2000万元至1亿元的3673家,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713家,分别占机构数的0.6%、48%、42%和8.3%。全行业在保余额21704亿元,其中融资担保18344亿元,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2.1倍。从这些数据看,我国直保机构过多,民营及外资机构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机构占大多数,放大倍数低且难以突破,担保能力弱。整个行业处于僧多粥少、竞争过度、主业不突出、相当部分机构基本没有融资担保业务的状况。

  【担保贷款】从功能定位和业务性质来看,融资担保机构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专业机构,其生存发展取决于其是否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风险意识和专业的风险管控能力。融资担保行业如要提高承保能力、议价能力、风控能力,获得可持续发展,应当由“精、大、专”机构构成。解决直保机构“多、小、散”的问题,一方面,应当由地方监管部门通过加强准入管理,提高机构设立门槛作出努力;另一方面,应考虑地方政府充分挖掘担保资源服务经济发展的意愿很难对机构准入严加管控的实际,通过财政出资建立再担保体系,实行风险责任挂钩机制,用市场的办法来实现对机构数量的管控包括对现有直保机构的择优劣汰。直保机构“低效、限能”亟待再担保体系发挥“增信、扩能”作用。由于目前直保机构“多、小、散”,内部缺乏风险分担、转移、对冲的有效措施,外部缺乏资金补充、风险分散机制,经营风险只能在内部积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难以信赖其承保及代偿能力,限制了直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放大倍数。加之直保机构从自身风险防控考虑,对代偿和赔付设置重重条件,严重影响了对债权人的代偿及赔付效率。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直保机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改革代偿及赔付制度流程,提高经营效率;另一方面需要再担保体系发挥“增信、扩能”作用,以政府信用背书、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符合资质要求的直保机构进行风险兜底或分担,解决最终损失赔付和代偿效率问题,彰显政府最后救助人的角色,有效为直保机构进行增信扩能,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之合作的信心和意愿。有效监管能力不足亟待再担保体系发挥市场监督作用。

  一是通过设定直保机构加入再担保体系的准入标准、差异化定价政策,促进其充实资本,提高素质;

  二是通过信息联网,对加入再担保体系的各直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进行适时监督,对不规范行为给予提醒、调整责任分担、再担保费定价惩戒直至剔除出再担保体系等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促其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

  三是地方政府对纳入再担保体系的直保机构实施普惠性扶持政策,彰显再担保体系的价值和吸引力,培育“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文化,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是地方政府按照“政策性、市场化、发展与风险平衡”原则,建立对再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风险不积聚,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