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动产抵押贷款简介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一般指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抵押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抵押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故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动产为其标的范围,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而只有特定的动产才可成为动产抵押设定的标的物。

  我国《担保法》第34条第2款和第4款分别对动产抵押权的动产范围作了列举和概括规定,即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这里“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应是指特殊的动产和生产资料,不是指普通意义上的动产,而且这些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必须是抵押人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动产。不享有所有权或无权对之进行处分的,抵押人不得设立动产抵押权,否则抵押关系无效。此外,该特定动产和生产资料还必须是可以流通的,能够转让并能够变卖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均不得抵押。

  (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这是动产抵押权设立的一个重要特征。动产抵押的成立与存续,不以债权人(抵押人)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所以无须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换言之,即债务人或第三人虽以其动产提供担保,但仍可保留其对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权。这样,动产抵押就与动产质押区别开来,因为动产质押的设立,因转移占有才生效力,故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标的物是否转移占有上。

  (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由于设定动产抵押权的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当事人应订立书面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条款。由于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设定处分权而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所以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有处分权,同时抵押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征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在国外,动产抵押贷款非常普遍,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而取得贷款,并且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现在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股份制银行以及部分私营经济发达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均陆续推出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办理动产抵押贷款的手续非常简单,和钱先生一样,只要将自己的汽车、货物、设备、首饰等银行认可的物品进行抵押,贷款人就可以轻松获取一定额度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抵押模式有点儿典当的味道,但其贷款利率却大大低于典当行的利率。

  动产抵押贷款多是短期借款,一般不超过6个月,非常适合缺乏抵押资源、具有短期借款用途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以动产为基础的现代融资方法是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处方”。

  随着WTO过渡期后国内金融业务的逐步放开,信贷营销和服务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国内开办动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将越来越多,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也会越来越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