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嘉兴公积金贷款怎么担保?

  1、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担保。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须将申请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建造住房的,借款申请人须将申请贷款所建造的住房作抵押,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则应由本人及配偶或第三人名下可抵押房产不低于贷款金额两倍的房产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3、采用房屋抵押方式的,抵押人须将抵押住房的总价值设定全额抵押。

  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以在建住房作抵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办理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提供抵押登记生效前的阶段性担保。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机构应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所购住房抵押变更登记,将取得的《房屋他项权证》交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保管。

  4、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抵押,并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发生房屋毁损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5、凡采用担保机构作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须向公积金管理部门逐笔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具有担保资格,经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并签订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