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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

  担保公司作为高风险企业,风险控制确实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果风险控制过于宽松,所担保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不强,一旦违约,担保公司就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会大大影响公司的收益。这个困惑只说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还有另一方面,就是如果风险控制过于严格,担保申请通过率就会降低,业务就会减少,也可能影响公司的收益。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个悖论。这实际上涉及到风险控制的标准问题,而标准的设定又涉及到风险控制的理念问题。

  首先,谈一下担保公司对自己的风险控制标准如何认识的问题。担保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担保公司的担保属于第三人担保,即以担保公司的信用为客户的经济活动提供各类担保服务。担保公司的业务就是围绕这一点设定的。担保公司为客户提供担保不是无偿的,是按照规定的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这是担保公司的收入来源。收取了客户的费用提供了担保,当客户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担保公司就得代为履行,这就是担保公司的风险。担保公司为降低这个风险,通常的做法就是要求客户再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这就是我们说的反担保。反担保可以由客户即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公司的业务实践中,反担保是担保公司为降低风险所普遍采用的措施。

  对担保公司来讲,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担保,通常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客户自身的资信能力,二是审查客户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这就涉及到一个审查标准的问题。如:一家小企业因临时周转急需一笔资金,银行批贷时间较长,企业法人个人用名下的房产准备申请一笔委贷,借款人因公司经营长期出差导致征信逾期情况较多,担保公司审查后认为银行未予贷款,说明其资信能力不强,拒绝提供该笔委贷业务。借款人再三解释仅仅是临时短期借款,并提供了征信逾期说明和以往在银行的借款、还款记录等资料,还邀请担保公司的人员到企业考察,可担保公司还是拒绝了借款人的申请。再比如企业标准的小额过桥业务,担保公司除了收押企业房产证、土地证、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外,还要求企业提供股权质押、其他资产证明及各项反担保措施,手续极其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