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新贷款通则

  1、承认民间借贷的客观存在,给予其合法地位并进行阳光化经营。

  2、把民间借贷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借贷市场体系和金融制度有机组成部分之一,这个金融制度有三部分组成:一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二是由非金融机构放款人;三是民间借贷。

  3、民间借贷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司法保护,超出4倍的建议不界定为非法并逐渐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4、规范贷款业务的其他许多规定。

  现行《贷款通则》是在1996年由央行颁布实施的,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指南性规章。但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变迁,《贷款通则》与现实脱节的现象越发严重。比如,日前发布实施的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就已经突破了现行《贷款通则》里规定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

  2000年,央行即着手修改《贷款通则》。之后,因修改幅度过大而几度搁浅。在银监会2008年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表示,《贷款通则》的废止工作到了最后审查程序。

  据悉,新的系列贷款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其立法核心是严防贷款挪用,并体现出“两大亮点”:其一,就是按照受益人直接收款的原则进行贷款支付;其二就是将施行“实付实贷”。这主要会针对中小企业,就是银行进行贷款授信时,将不再一次性进行资金划转,而是在授信总额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客户现实的信贷需求,分批分期进行授信。换言之,“实付实贷”对流向企业的信贷资金强化了监控。而对于企业集团则倾向于银团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