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因此不包括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融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存在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才能从事金融借贷活动,故银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只能是国家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可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是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

  贷款人。

  2.是否有偿不同。商业银行或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而银行借贷合同是有偿的。而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既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是有偿的。

  3.是否要式合同不同。银行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银行借贷合同的,合同应为无效。民间借贷合同非以要式为原则,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其他形式。

  4.是否为实践合同不同。银行贷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贷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