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构成何罪

  案情:

  2011年10月,王某谎称系安徽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代表,全权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人员,并伪造某房地产公司招标公告书、中标通知书、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授权同意书等虚假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印章,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获取15万元贷款后逃逸。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单位名义骗得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首先应从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上分析。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犯罪主体均系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均具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履行合同之名骗取数额较大财物。侵犯的客体均系双重客体。但两罪的不同点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双重客体分别为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市场秩序。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双重客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主要区别就是侵犯的客体不同。

  其次,还应从刑法立法本意和刑法保护的客体入手。从立法上分析,为何刑法将侵犯市场经济秩序与金融类犯罪各分为一大类,而没有将金融业归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而且刑法中关于金融类犯罪在刑罚处罚上明显高于其他类经济犯罪,主要是考虑到只有保证了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才能维护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