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住房公积金担保人责任

  (一)以现房做抵押担保的,由借款人持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托银行;

  (二)以期房做抵押担保的,先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按贷款额的5%交付保证金,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再由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与借款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并按规定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后交受托银行;

  (三)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权利凭证交受托银行;

  (四)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选择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积金缴存人或专业贷款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

  借款人及其配偶已办理贷款尚未还清以前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是自然人的,不得重复为他人进行担保。

  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当申请房屋贷款时,如借款人收入够或信用纪录良好,借贷一般都很容易获得批准。但如果借款人收入不够,或是信用纪录不好,首付不多,贷款机构会要求借款人找一个担保人(guarantor),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常见的是父母作子女的担保人、配偶作担保人、兄弟姊妹作担保人,或找朋友作为担保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